(2014)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德月与被执行人刘克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月,刘克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月,男。被执行人刘克让,男。申请执行人孙德月与被执行人刘克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标的为55473.00元,执行费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克让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2)法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杨春伟审判员 莫俊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