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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云良与李保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良,李保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良被执行人李保振李云良申请执行李保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保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衍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