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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北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北初字第00100号原告陆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许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钰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