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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英军,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党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港焦化公司)与上诉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豫港焦化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豫港焦化公司与贝迪公司2010年1月所签《雅士达酒店中央空调系统合同书》;2、判令贝迪公司返还豫港焦化公司已付货款840000元,承担上级水利部门罚款8000元。贝迪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终止双方于2010年1月签订的《雅士达酒店中央空调系统合同书》和同年5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履行;2、判令豫港焦化公司赔偿贝迪公司损失764089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豫港焦化公司与贝迪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豫港焦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平、徐英军,上诉人贝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4906元,由上诉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预交508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