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周玉霞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厚福股份合作经济社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玉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厚福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厚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刘景杨。再审申请人周玉霞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厚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称厚福经济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玉霞再审申请称:本案厚福综合楼(北一号铺)铺位按金5000元是周玉霞交给厚福经济社,但该按金收据被潘棣贤遗失,已登报声明,厚福经济社应返还5000元按金及其他费用给其所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厚福经济社是否应当向周玉霞返还按金5000元的问题。本案中,周玉霞将其向厚福经济社承租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官窑大道西综合楼商业铺的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概括转让予潘棣贤。厚福经济社对前述转让行为表示同意,并自2003年3月起直接接收潘棣贤交纳的租金。周玉霞收取了潘棣贤的转让费及5000元的按金,并将1998年1月24日其向厚福经济社交纳按金的收据原件交予潘棣贤。既然周玉霞已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潘棣贤,并在转让时已经收取了潘棣贤的转让费及5000元按金,故周玉霞已无权要求厚福经济社退回按金。虽然周玉霞在本案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一份遗失按金收据的声明,但该no.0006261号按金收据并未实际遗失,厚福经济社在一审期间已经向法院出示了该收据的原件,故二审法院对周玉霞依据该遗失声明拟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并无不当。周玉霞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周玉霞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玉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陈��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