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大执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鑫,陈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大执字第0025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法定代表人吉连扣,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鑫,居民。被执行人陈荣权,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鑫、陈荣权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鑫、陈荣权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鑫、陈荣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7月14日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张鑫、陈荣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鑫、陈荣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现被执行人张鑫、陈荣权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爱军执行员 朱文峰执行员 孙伟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