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西堂与周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堂,周本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750号原告王西堂,男。被告周本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