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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西堂与周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堂,周本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750号原告王西堂,男。被告周本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