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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