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