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月芳、李海清、李新新与李照尔、高同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月芳,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李海清,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李新新,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李照尔,男,2014年6月11日死亡。被告高同保,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芳、李海清、李新新诉被告李照尔、高同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照尔于2014年6月11日死亡,原告李海清、李新新系李照尔继承人,原告李月芳、李海清、李新新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芳、李海清、李新新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