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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15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作宇与黄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553-2号申请执行人张作宇。被执行人黄乐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宇与被执行人黄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欠款作50万元分期付清,由于分期时间较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对尚未到位的50万元欠款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