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慈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终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返还的工程质保金以总工程款3,080,000元的2%计算,即616,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560元。因被执行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至今未予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56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