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义乌凯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厉世民、胡红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凯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厉世民,胡红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义乌凯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根森。被告:厉世民。被告:胡红兰。本院在受理原告义乌凯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厉世民、胡红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凯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凯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