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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新岗与黄茂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岗,黄茂经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05号原告:宋新岗,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茂经,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岗诉被告黄茂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茂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岗撤回对被告黄茂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宋新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