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彭大忠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程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大忠,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程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彭大忠。委托代理人杨延枝,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施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大忠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程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大忠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大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彭大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