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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敏、龚平、赵玲、张小芳、余小英、谭冬梅、邓惠、杨翠芳、刘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敏,龚平,赵玲,张小芳,余小英,谭冬梅,邓惠,杨翠芳,刘舒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守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冬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翠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舒。上述九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明文富,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九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以松。上诉人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敏、龚平、赵玲、张小芳、余小英、谭冬梅、邓惠、杨翠芳、刘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3)津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彩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彩公司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梅安审 判 员  王道万审 判 员  柳 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森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