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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长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2482号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迟长英,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物业”)诉被告迟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詹力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泰物业委托代理人刘晓莉、被告迟长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4月19日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一份,约定:一、根据沈阳市小区管理标准和市物价局审批文件规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按0.8元/平方米收取,但根据实际情况一直按0.65元/平方米收取,该业主全年应缴总额905元。二、被告须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物业费,延期缴付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被告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物业费拖欠至今,未予缴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物业费27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面积属实,时间数额属实,我的理由就是房子长毛,现在是楼上楼下全长毛,承重墙还有一个很长的裂纹,物业给修过一回,但还是长毛严重,烟道漏水。经审理查明:原告和泰物业是具有合法经营和收费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迟长英系居住在由原告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的业主,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6.01平方米。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实际上也接受了该服务。2006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约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按0.65元/平方米/月收取。甲方(原告迟长英)延期缴付物业费按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另查明,被告实际拖欠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715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收费许可证、收费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资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现原告据证主张权利理由正当,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交纳相应费用。因原告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对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按实际拖欠费用的90%计算为宜,即2443.50元(2715元×9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迟长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443.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迟长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