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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黄小玉与黄销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玉,黄销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黄小玉,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销峰,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何德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玉与被告黄销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黄小玉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洁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