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家凯与马贵林、马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凯,马贵林,马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569号原告王家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涛、梅学兵。被告马贵林。被告马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凯与被告马贵林、马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5元,由原告王家凯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