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杨拥军、杨永东与白满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满刚,杨拥军,杨永东,孔亮,李占国,郭月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满刚,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俊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拥军(曾用名杨永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第三人孔亮,农民。原审第三人李占国,农民。原审第三人郭月平,农民。上诉人白满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