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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杨拥军、杨永东与白满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满刚,杨拥军,杨永东,孔亮,李占国,郭月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满刚,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俊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拥军(曾用名杨永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第三人孔亮,农民。原审第三人李占国,农民。原审第三人郭月平,农民。上诉人白满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