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本友与李磊、王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友,李磊,王磊,李志,郝玉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杨本友,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志,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郝玉杰,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中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友与被告李磊、王磊、李志、郝玉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磊、王磊、李志、郝玉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铭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