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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秦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占娃诉被告刘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娃,刘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袁占娃,男,汉族,汉族,陕西旬邑人。被告刘方方,女,汉族,陕西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占娃诉被告刘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占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占娃承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