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秦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占娃诉被告刘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娃,刘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袁占娃,男,汉族,汉族,陕西旬邑人。被告刘方方,女,汉族,陕西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占娃诉被告刘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占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占娃承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