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与贾春根、杜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贾春根,杜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98号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被告贾春根,男。被告杜志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春根、杜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胜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石富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雅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