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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与贾春根、杜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贾春根,杜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98号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被告贾春根,男。被告杜志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春根、杜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太谷县新晋通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胜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石富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雅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