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秀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改平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刘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改平,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改平名下现有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刘改平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