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贾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平,男。被告徐州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苏果超市东侧。法定代表人郑建举,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徐州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房地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混凝土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达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联混凝土公司诉称:2013年11月5日,中联混凝土公司与卓达房地产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用于柳园草危房改造小区工程。合同签订后,中联混凝土公司共向卓达房地产公司供应混凝土514.8方,总价157191.4元,卓达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74477元,余款82714.4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卓达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82714.4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2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卓达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中联混凝土公司与卓达房地产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用于柳园草危房改造小区(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工程。合同约定:卓达房地产公司所用中联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浇筑方量计达到300方为一个结算批次,浇筑完毕3日内付清该批次货款,以此类推。最后一次浇筑如不足300方,按实际浇筑方量结算并付清货款。甲方迟延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额的2%计收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等。2014年1月28日,中联混凝土公司向卓达房地产公司发出混凝土结算表及混凝土结算表(附件),混凝土结算表内容为--卓达房地产公司: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我公司向贵公司承建的柳园草危房改造小区工程供混凝土514.8方,计款157191.4元。混凝土结算表(附件)记载中联混凝土公司在2014年1月9日向卓达房地产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总量超过300方(373.42方),最后一次供应混凝土的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被告卓达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建举在混凝土结算表及混凝土结算表(附件)上盖章、签字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中联混凝土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联混凝土公司发出的混凝土结算表、混凝土结算表(附件)及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卓达房地产公司与中联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约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联混凝土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卓达房地产公司欠中联混凝土公司82714.4元混凝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卓达房地产公司所用中联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浇筑方量计达到300方为一个结算批次,浇筑完毕3日内付清该批次货款,以此类推。最后一次浇筑如不足300方,按实际浇筑方量结算并付清货款。甲方迟延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额的2%计收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卓达房地产公司最后一次使用中联混凝土公司混凝土的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因此,卓达房地产公司应在2014年1月21日偿还其所欠中联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款。现中联混凝土公司要求卓达房地产公司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2714.4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徐州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