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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永光、刘奇、李令义、刘永民与李维锦、李维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光,刘奇,李令义,刘永民,李维锦,李维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刘永光,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奇,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李令义,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刘永民,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维锦,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曹耿,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维宽,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永光、刘奇、李令义、刘永民诉被告李维锦、李维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维锦、李维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光、刘奇、李令义、刘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刘永光、刘奇、李令义、刘永民共同承担。审 判 长  袁 元人民陪审员  任一宝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