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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八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纯红、吴纯月、吴纯生、吴纯国与王中党、王孝德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存红,吴存月,吴存生,吴存国,王中党,王孝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吴存红,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吴存月,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吴存生,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吴存国,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党,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孝德,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江志远,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吴纯红、吴纯月、吴纯生、吴纯国诉被告王中党、王孝德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因此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纯红、吴纯月、吴纯生、吴纯国诉被告王中党、王孝德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李方伟、人民陪审员尹兵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本案。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