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诉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华建与孙薇羽、孙新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建,孙薇羽,孙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诉保字第00214号申请人张华建。委托代理人李敏。被申请人孙薇羽。被申请人孙新民。申请人张华建因与被申请人孙薇羽、孙新民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薇羽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孙新民名下的苏CVL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1万元),担保人张华海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P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薇羽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孙新民名下的苏CVL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允达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张华海所有的苏CP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