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非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仙游县林业局与林寿铸林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游县林业局,林寿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非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林业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林龙灯,局长。被执行人林寿铸,男,住所地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林寿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游县林业局仙林执林罚(2012)10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4)仙执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缴纳罚款人民币94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执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丽仙执行员 张清森执行员 林向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