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商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丛日友与被告张如梅、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友,张如梅,王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442-2号原告丛日友,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如梅,女,汉族,住威海市。被告王文,男,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日友与被告张如梅、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