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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商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丛日友与被告张如梅、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友,张如梅,王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442-2号原告丛日友,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如梅,女,汉族,住威海市。被告王文,男,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日友与被告张如梅、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