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行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黄兆成申请执行黄胜辉、黄胜炳、吴俊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成,黄胜辉,黄胜炳,吴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黄兆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胜辉,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胜炳,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俊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黄兆成与黄胜辉、黄胜炳、吴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兆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胜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兆成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黄胜辉、黄胜炳与申请执行人黄兆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俊君所在单位清流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单位从2014年7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吴俊君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偿还欠款。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吴俊君无存款、房产、土地、企业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俊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吴俊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王苏闽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