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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希马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希马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1141-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希马皮革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商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密市希马皮革有限公司所有的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