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X诉与郭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刘X,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人。被告郭XX,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和好,不需要离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世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