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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X诉与郭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刘X,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人。被告郭XX,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和好,不需要离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世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