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志楷与蠡县新华油毡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楷,蠡县新华油毡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志楷,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蠡县新华油毡厂。负责人:朱大雨,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楷诉被告蠡县新华油毡厂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楷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 银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微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