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夏某某,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