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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沛、詹丹莹与被执行人喻建国、喻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沛、詹丹莹,喻建国、喻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4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沛、詹丹莹被执行人:喻建国、喻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内证字第4420号公证书,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喻建国、喻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建国、喻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喻建国、喻婷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喻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徐东大街1号2单元10层2号。二、被执行人(保管人)喻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保管人)喻婷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保管人)喻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保管人)喻婷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保管人)喻婷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勤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