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行非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323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黎县马坨店乡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昌行非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张双博。被执行人昌黎县马坨店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昌黎县马��店乡马坨店村。法定代表人伦凤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3)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在马坨店乡马坨店村集体土地上建学校,现院墙建成,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综合楼地基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62.64亩,其中建筑占地3744.56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和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纳罚款人民币835140.6元。执行费110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刘彦良审 判 员 马志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世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