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中法民三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关逢许、冯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逢许,冯国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三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燕君,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逢许,男,194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委托代理人: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国亮,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逢许,原审被告冯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342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