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光成、徐相伟与谷城飞达公司、肖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成,徐相伟,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修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6-1号原告王光成。原告徐相伟。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玮,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飞达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飞,谷城飞达公司总经理。被告肖修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成、徐相伟与被告谷城飞达公司、肖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成、徐相伟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谷城飞达公司、肖修国价值48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原告王光成及其妻刘敏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民发盛特公园房屋1套、王光成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轿车1辆作为担保;担保人王何茹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房屋1套提供担保;担保人李传风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张湾镇云湾村2组房屋1幢提供担保;担保人王光泽,王婷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新嘉苑房屋1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成、徐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修国价值48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二、原告王光成及其妻刘敏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民发盛特公园房屋1套、王光成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轿车1辆作为担保;担保人王何茹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房屋1套提供担保;担保人李传风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张湾镇云湾村2组房屋1幢提供担保;担保人王光泽,王婷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新嘉苑房屋1套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