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韩艳诉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X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艳诉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金虎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万多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