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云南耀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家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耀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耀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社区苏凤村。法定代表人李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家锁,男。申请执行人云南耀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家锁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耀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物业管理费4098.81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陈家锁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珂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