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鑫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田军峰,董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张鑫,市民。被执行人田军峰,市民。被执行人董晓辉,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田军峰、董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军峰、董晓辉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军峰、董晓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田军峰所有“东风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车号为鲁R1T8**。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军峰所有的鲁R1T8**“东风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二、以上被查封车辆由被执行人田军峰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大鹏审 判 员 范河君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