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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申请衡敏、衡思成、李玉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衡敏,衡思成,李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负责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男,生于1965年10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洋,男,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衡敏,男,生于1979年7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衡思成,男,生于1955年11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芬,女,生于1979年12月1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衡思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碑分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衡思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碑分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