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吴玉林与盛亦兵、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林,盛亦兵,吴霞,陈广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吴玉林。被告盛亦兵。被告吴霞。被告陈广群。原告吴玉林诉被告盛亦兵、吴霞、陈广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玉林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亦兵、吴霞、陈广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