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旌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艳与被告简春林、房发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艳,简春林,房发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胡小艳。委托代理人黄凤玲,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春林。被告房发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145号。负责人贺文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艳与被告简春林、房发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斌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