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长春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长春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君,北京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德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0元减半收取1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