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庞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嘉,西宁市城西区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启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