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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范素珍,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邰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素珍,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和被告卢某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9日生一子卢瑞泽。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暂,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婚后,被告卢某长期对我漠不关心,致使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12年9月,因教育孩子的问题,被告卢某父亲干涉并对辱骂我,我离家到娘家居住,被告卢某对我不闻不问。2013年7月,我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卢某从未主动与我沟通,互相没有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我与被告卢某离婚,婚生子卢瑞泽由被告卢某抚养,寒暑假期间由我接走并负责照顾。被告卢某辩称,原告董某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董某经人介绍相识,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董某回到娘家,我多次到原告董某娘家赔礼道歉,要求将其带回,原告董某不肯回家。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也多次联系原告董某,后其将手机号码换掉,导致我们一直无法联系。鉴于双方有感情基础,还有和好可能,及婚生子卢瑞泽年龄尚小,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的环境,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卢某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9日生一子卢瑞泽。近年来,原告董某、被告卢某因为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0月31日,原告董某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庭审中,原告董某要求离婚,被告卢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卢瑞泽现随被告卢某生活。庭审中,原告董某要求被告卢某抚养卢瑞泽,被告卢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原告董某在寒暑假期间可以将卢瑞泽接回住处探视,但不得影响小孩的学习。原告董某陈述其现在一家服装店工作,月收入1000元。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卢某系经人介绍恋爱,婚姻基础一般,近年来,双方当事人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从2012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仍未能和好,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为此,原告董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婚生子卢瑞泽未满十周岁,考虑到2012年双方开始分居,小孩一直随被告卢某生活,故婚生子卢瑞泽随被告卢某生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综合原告董某的工资收入及本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等,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董某自本判决生效时起至卢瑞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卢某离婚;二、婚生子卢瑞泽由被告卢某抚养,原告董某自2014年7月起至卢瑞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卢瑞泽抚养费260元;三、婚生子卢瑞泽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可由原告董某接回住处共同生活。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邰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大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