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执字第0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蔡立勇与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2014-192-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勇,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192-2号申请执行人:蔡立勇,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志忠,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职工。蔡立勇与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