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浩屹与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浩屹,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490号申请人申浩屹。被执行人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申浩屹诉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在你办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