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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法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李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刘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明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琳 更多数据: